川財規〔2024〕4號
省級各部門,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四川省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管理,保障平臺安全、高效運行,促進平臺功效發揮,提升電子化政府采購質效,根據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結合四川實際,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24年9月14日
四川省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四川省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管理,保障平臺安全、規范、高效運行,促進平臺功效發揮,提升電子化政府采購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平臺的使用、運營、運維、數據管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平臺,是指四川省財政廳(以下簡稱“財政廳”)依托省級政務云建設,覆蓋省市縣三級,集政府采購執行、交易、監管和服務于一體的政府采購業務信息系統。
第三條 ?平臺管理應當遵循省級統籌、分級負責、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四條 ?財政廳統籌組織平臺管理工作,承擔平臺建設、運維管理以及職責范圍內的運營管理、數據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州)財政部門負責平臺在本地區的使用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運營管理、平臺使用安全、數據安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平臺使用
第五條 ?財政廳負責平臺建設,組織系統功能上線運行和推廣使用工作,編制發布平臺操作規范。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指導本級平臺用戶規范使用平臺,協調處理平臺用戶操作問題,依法實施采購監管。
本辦法所稱平臺用戶,是指通過平臺辦理采購業務、開展采購活動、實施采購監管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監管部門等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平臺用戶應當具備使用平臺所需設施設備和業務能力,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平臺操作規范使用平臺,對在平臺錄入信息、提供資料、操作行為、確認事項、簽署印章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負責。
平臺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平臺賬號、數字證書和電子印章管理,規范內部崗位設置、權限配置和授權操作。
第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在項目采購完成一年內下載平臺記錄的項目電子文檔資料進行歸檔保存。逾期未下載項目電子文檔資料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行承擔項目檔案不齊或者丟失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平臺運營
第八條 ?平臺運營分為基礎運營和本地化運營。基礎運營是指全省統一適用且不宜分級實施的平臺運營工作;本地化運營是指本級采購人辦理采購業務、開展采購活動和財政部門實施采購監管所需的平臺運營工作。
本辦法所稱平臺運營,是指為促進平臺規范使用和功效發揮,所實施的推廣應用、咨詢答復、問題處理、業務協助、數據管理、報表報告等業務支撐保障工作。
第九條 ?財政廳統籌組織平臺運營工作,承擔平臺基礎運營和省本級運營工作;市(州)財政部門會同所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運營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本級運營工作機制,確定運營單位,明確運營渠道,便捷高效開展運營工作。
第四章 ?平臺運維
第十條 ?財政廳負責平臺運維管理工作,建立運維管理工作機制,明確運維問題反饋渠道和處理要求,組織平臺運維單位開展運維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本級平臺用戶落實平臺運維管理工作要求,組織本級平臺運營單位做好與平臺運維的溝通對接。
本辦法所稱平臺運維,是指為確保平臺安全穩定運行,所實施的平臺軟硬件維護、操作問題和平臺系統故障后臺排查處理、功能升級優化、運行監控、安全管理、政務云資源管理等技術服務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 ?平臺系統故障是指因平臺所部署的基礎軟硬件環境、網絡環境或者平臺功能應用出現異常,導致的平臺訪問失敗、數據出錯或者規則失效等問題。
出現影響采購業務辦理或者采購活動開展的平臺系統故障,平臺用戶應當暫停操作,通過財政部門明確的運營渠道進行反饋,運營單位初步排查后,通過運維渠道向平臺運維單位反饋。
平臺運維單位負責平臺系統故障的排查、認定和報告,對認定為平臺系統故障的,應當明確故障類型、故障期間、影響范圍、處理意見,經財政廳確認后,通過四川政府采購網發布運維通知。
故障排除后,平臺用戶依據運維通知要求依法開展后續操作。對排查認定不屬于平臺系統故障的,各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平臺運維單位的認定結果及時告知平臺用戶處理意見。不因平臺系統故障免除平臺用戶應當承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平臺用戶使用的網絡環境、計算機終端及軟件、數字證書、電子印章等設施設備出現的故障,不屬于平臺系統故障,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平臺用戶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財政廳負責平臺網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編制發布安全操作規范,組織做好運行安全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使用平臺的安全管理,落實平臺網絡安全管理要求,加強對本級平臺用戶的督促指導,安全規范使用平臺。
第五章 ?數據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廳負責平臺數據集中統一管理,制定平臺數據資源清單和數據分類分級保護標準,明確數據收集、存儲、傳輸、公開、銷毀等管理要求,依法依規管理數據資產,推動平臺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數據要素市場流通。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平臺用戶使用平臺產生數據的管理,加強數據使用、加工、提供、公開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防范數據泄露、失泄密等安全風險。
本辦法所稱平臺數據,是指以電子形式對平臺用戶使用平臺產生信息的記錄。
第十四條 ?平臺用戶應當按照平臺操作規范規定的方式和格式錄入或者上傳數據,不得錄入非法數據或者上傳包含病毒或惡意代碼的附件。通過外部接口提供數據的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數據安全的主體責任,保證數據質量,做好自有數據的合規性、合法性自查,確保接口安全、穩定、可靠。平臺運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系統需求明確的規則生成數據,不得設置任何后門代碼。
第十五條 ?財政廳負責推動平臺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共享,制定平臺外部數據接口及標準,依法開展平臺外部數據對接和共享。
第十六條 ?平臺用戶依法開展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監督檢查過程中,需將平臺數據作為證據使用的,按以下原則獲取:
(一)已依法公開的數據信息,通過四川政府采購網查詢獲取;
(二)平臺用戶權限內的數據信息,通過平臺查詢獲取;
(三)采購項目的數據信息,向作出行為或者錄入上傳資料信息的平臺用戶依法獲?。豁椖坎少徫募?、投標(響應)文件、評審報告等數據信息,可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依法獲取。
國家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需要獲取平臺數據,可向相關財政部門申請提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平臺用戶應當遵守平臺運營、運維、安全、數據等管理規定和操作規范,服從平臺管理有關工作安排,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平臺用戶使用平臺的情況,納入財政部門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考核評價范圍。
第十八條 ?平臺用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平臺操作規范使用平臺的,由項目同級財政部門督促改正,無法區分管理級次的,由財政廳督促改正。
涉嫌違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的,由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反其他法律制度規定的,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審查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平臺運營單位、運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運營、運維工作的,由聘用單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要求落實好平臺使用、運營、安全和數據等管理責任的,由財政廳督促限期改正;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平臺用戶、平臺運營單位、運維單位等存在違反本辦法或者其他影響平臺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依法向有關財政部門反映。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實施期間,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