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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成都市住建局關于印發《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20版)》的通知

成都市住建局關于印發《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20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信用監管體系建設,促進建筑施工總承包和監理企業誠信經營,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文明生產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對現有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20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 ? ? ? ? ? ? ? ? ? ? ? ? ?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 ? ? ? ? ? ? ? 20191216 日 ? ?


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

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20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保障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成辦函〔2016169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評價、發布及應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含城市軌道交通,下同)工程施工總承包活動和監理活動的信用信息情況進行量化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統一發布全市范圍的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具體實施。住建主管部門應明確相應的監督機構具體負責信用綜合評價的相關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市級聯合懲戒管理平臺等途徑推送或獲取聯合懲戒信息,與市法院、發改委、市場監管局、城管委、人社局、應急局、生態環境局、統計局、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和公資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實現信用協同監管和結果應用,做好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聯合懲戒工作。

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記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信息和評價分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活動和監理活動的企業,必須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注冊,接受信用評價管理。

第五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評價結果應用情況的評估,適時調整評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保證其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信息由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信用信息和現場信用信息組成。

第七條 市場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業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時,需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企業注冊信息、企業資質信息、注冊執業人員、主要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和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等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由企業在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的工程業績、納稅、獎勵、行業統計報送等信息組成。

(三)不良行為信息是指企業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時,違反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等行為信息,以及由發起聯合懲戒的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推送的失信聯合懲戒行為。

第八條 現場信用信息由質量信用信息和安全信用信息兩部分組成,包括行為信息和過程、結果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遵循“誰監管、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信用信息由企業誠信申報、系統自動采集或住建主管部門采集。

第十條 企業的基本信息由企業誠信申報,企業發生基本信息變更時,應自完成變更之日起的30個自然日內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提交該信息的變更申報,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響的應按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進行扣分。企業應及時申報獎勵、納稅和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良好行為信息,因申報不及時造成良好行為信息評價期限縮短或超期作廢的,由企業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第十一條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托 “農民工綜合服務平臺”、 “建筑行業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系統”、“三價登記申報系統”、“質量檢測監管系統”、“揚塵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系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系統” 、“運渣車輛在線視頻監控系統”、“遠程高清視頻監控系統”等業務系統運行,自動采集企業的部分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住建主管部門采集不良行為信息時,應開具《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告知書》,將該不良行為信息對應的扣分事項、扣分標準和救濟途徑告知企業。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單位應協助、配合開展信用信息現場采集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詢問,不得干擾阻撓。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因故停工的,總承包施工單位可向監督機構申請暫時凍結該項目質量、安全信用信息評價分數。項目復工后,總承包施工單位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按要求解除凍結該項目質量、安全信用信息評價分數。

第十五條 對發生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從事故發生之日起予以信用扣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審核、錄入和公示

第十六條 住建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對信用信息的審核程序,指定相應內設機構負責,信用信息審核通過后將自動錄入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對企業基本信息的審核僅限于辦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首次注冊環節并須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已注冊企業基本信息更新后的審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外地企業由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本地企業由注冊地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對其他由企業申報需審核的信用信息,按照監管權限和系統配置分別由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并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申報信用信息時提供虛假資料的,按本辦法第九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系統自動采集的信用信息將自動錄入。需要審核的應在相關業務系統內完成審核流程。

第十九條 住建主管部門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內部流程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二十條 經審核錄入的信用信息應向社會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除企業申報的基本信息及按規定不受理異議的信用信息外,公示無異議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信用信息,按本辦法第六章相關規定處理。

企業申報的基本信息及按規定不受理異議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五章 信用信息評價和發布

第二十一條 信用綜合評價由市場信用信息評價和現場信用信息評價組成;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市場信用信息評價得分×50%+現場信用信息評價得分×50%,各分項得分計算如下:

(一)市場信用信息評價得分采用加減累積分制計算,滿分為100分,市場信用信息評價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為信息分-不良行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計,評價標準詳見《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市場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監理企業市場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附件2)。基本信息分為60分,企業所錄入的基本信息通過公示生效后,即可得60分;良好行為信息分是加分項,滿分為40分;不良行為信息分是扣分項,扣分上不封頂。

(二)現場信用信息評價滿分為100分,現場信用信息評價得分=質量信用信息得分+安全信用信息得分,評價標準詳見《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和監理企業施工現場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附件3)。

第二十二條 系統將自動對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實時評定,評定標準主要與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為記錄等指標項相關。本辦法開始施行一個季度后將發布第一版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后續將結合實際定期(每季度)對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優化調整。

企業信用等級由高到低依次分為:A++A+ABCD四等六級,A++級為信用優秀企業;A+級為信用良好企業;A級企業為信用較好企業;B級為信用一般企業;C級為信用較差企業;D級為信用不合格企業。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于每個工作日9時更新并發布上一工作日企業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排名、信用等級和信用記錄。

施工總承包企業按其專業類別分為以下兩類分別計算排名:

(一)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監理企業按其專業類別分為以下兩類分別計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監理企業;

(二)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企業。

第二十四條 外地新入蓉企業或本地新辦企業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首次注冊成功時,市場信用信息評價得分初始分暫定為60分,直至企業獲得首次市場評價。現場信用信息評價得分初始分暫定為其所屬專業類別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價得分的每日平均分,直至企業獲得首次現場評價。

第二十五條 ?外地企業自愿注冊到本地參與我市建設,或者世界500強企業通過收購等方式成立注冊在成都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全資子公司的,符合評價標準相關規定的給予其2年市場培育期,在此期間給予信用加分。

第二十六條 ?信用信息評價期限在評價標準中明確,評價期限屆滿后,不再納入信用綜合評價,轉入存儲信息數據庫,記入信用檔案。

第六章 異議受理

第二十七條 ?住建主管部門應建立異議受理機制,并對外公布異議受理流程、受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第二十八條 ?對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的異議按照誰監管,誰受理誰采集,誰受理的原則進行受理。

對本地企業基本信息的異議,由企業注冊地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受理;對其他由企業申報的市場信用信息的異議,由市住建主管部門受理;由企業誠信申報的質量、安全信用信息和系統自動采集信用信息的異議,按照項目監管權限由監督機構負責受理。

異議處理應以有關法定機關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紙質、影像等資料或現場事實為依據。

第二十九條 ?信用信息評價結果公示期內,利益相關人對評價結果均可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回復。

第三十條 ?公示期內的企業信用信息異議,異議受理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回復、予以處理。異議人對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處理意見不服的,應在收到處理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主管部門提出復核,市住建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給出復核決定。異議處理存疑較大時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確需更改的,應由企業誠信申報或采集單位填寫《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信息更改申報表》或《建筑監理企業信用信息更改申報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更改:

(一)有權部門依法撤銷或變更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評價標準需更改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導致已發布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經批準更改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信息,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改,并做好記錄。

更改后的評價結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七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十二條 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施工總承包和監理企業時,按照鼓勵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實行投標人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掛鉤。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將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作為擇優選擇投標人的重要參考,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作為評標條件之一,評標時應當使用開標當日投標人的60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聯合體投標的,按照組成聯合體各投標人所屬專業分類得分的最低分作為聯合體得分)。實施建設工程執業注冊人員信用綜合評價后,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由投標人信用分和投標項目負責人信用分組成,兩者占比分別為80~90%和10~20%。按照以下三種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

1.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在評標辦法中設置信用標,招標文件在原有商務標和技術標基礎上增加信用標。招標文件中必須明確商務標、技術標和信用標的權重,權重合計為100%,其中信用標在總得分中所占權重為8%10%,按綜合評估得分由高至低排名確定中標候選人。

2.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的,先按有效評標價由低至高的順序依次推薦前1-3名為中標候選人,然后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除以評標價格,按比值從高到低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名,比值相同的,按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高低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名。

3.采用抽簽法的,先隨機抽出三名投標人,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從高到低排名確定中標候選人,得分相同的,再次抽簽確定。

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記錄、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級對企業分類標注監管狀態,予以差別化監管。對C級、D級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列入動態核查重點對象,一律取消各類評優評先資格,加大對其承攬工程項目的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對D級企業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將其列入重點監督復查名單;

(二)其承建的工程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相關事項時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三)新辦農民工工資擔保手續時只能使用全額繳納現金的方式;

(四)被住建主管部門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或建設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暫停其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第三十四條 企業的信用信息情況將通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等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并按有關規定與成都信用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互聯互通。商業銀行可將企業的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作為銀行信貸發放的主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八章 信用預警和修復

第三十五條 采集單位采集信用信息時,對情節較輕的失信行為,可通過系統發送扣分預警通知,督促企業立即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企業應當在預警通知的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報告等相關材料,經核實該行為屬于非因主觀故意發生且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完成的可免于扣分,超期不提交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評價標準實施扣分。

第三十六條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對被評為信用C級的企業發出信用預警信息,對被評為信用D級的企業發出失信懲戒告知信息。

第三十七條 因被住建主管部門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或建設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而被評定為信用D級的企業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被提前移出名單的,可登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出修復申請,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實相關情況后提前終止相關扣分項的評價期限,系統自動重新評定并發布其信用等級。安全生產事故被認定為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責任事故的信用扣分予以更改和修復。

第九章 責任處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申報信用信息通過提供虛假資料獲取信用加分的,經調查核實后予以撤銷,并按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進行扣分,扣分期間信用等級一律下調一級。

第三十九條 住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記載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采集實施單位或資料接收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由市建設信息中心長期保存。

第四十一條 市建設信息中心應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版本管理和運維工作,每日定時對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進行備份,每周對備份數據進行一次恢復測試,并做好維護記錄。

第四十二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首次注冊登記后,應按要求最長以12個月為間隔周期登錄系統對其賬戶執行激活操作,同時確認其企業基本信息準確有效,對超期未登錄系統的企業將暫時凍結其信用賬戶,直至其再次登錄確認后方可恢復正常。

第四十三條 當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種有效信用信息的匯總分數;60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是指當日之前60個日歷日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算術平均值,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不足60日的,取當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算術平均值。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已發布招標文件的,資格審查和評標條件繼續沿用原有評價結果應用方式。本辦法開始施行后,新錄入系統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標準評價,對已生效仍處于評價期限的信用信息評價,加分項分值按照新標準計算保證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不突破100分,評價期限不變,扣分項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評價。竣工項目現場質量或安全評價分數保持不變,在建項目按照新標準重新評價。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120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關于實施成都市建筑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767號)及《關于<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成建委〔20183號)延期至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